中华人寿新疆分公司被罚 人身险新型产品超犹豫期回访

2023-09-18 14:55:50| 来源:中国经济网| 分享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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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金监罚决字〔2023〕12号),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人寿新疆分公司”)存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超犹豫期回访的违法违规事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四条对其警告,罚款一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同日公布的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金监罚决字〔2023〕13号)显示,孙继武时任中华人寿新疆分公司运营管理部经理,对中华人寿新疆分公司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超犹豫期回访事项负有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四条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回访的录音及其他证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回访,或者回访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全文:

中华人寿新疆分公司被罚 人身险新型产品超犹豫期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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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DH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