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的赤峰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赤银保监罚决字〔2023〕7号、8号)显示,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业务资料、虚列费用套取资金支付车险业务手续费及高管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实际履职。
赤峰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对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罚款18万元。
回静东为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业务资料、虚列费用套取资金支付车险业务手续费及高管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实际履职直接责任人。赤峰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罚款5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