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险河池中支及3责任人被罚 财务数据不真实

2023-09-14 15:03:40| 来源:中国经济网| 分享到: | 字体:
链接已复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河池监管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中心支公司责令改正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披露河池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河金罚决字〔2023〕2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中心支公司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外的利益、财务数据不真实。何小宁对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外的利益行为负有责任;陈恳、黄虹桦对财务数据不真实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河池监管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中心支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19万元;给予何小宁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给予陈恳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给予黄虹桦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人寿财险河池中支及3责任人被罚 财务数据不真实

【责任编辑:DH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