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山西电话销售中心被罚 欺骗投保人等

2023-09-14 15:03:40| 来源:中国经济网| 分享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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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晋金管罚决字〔2023〕50号),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电话销售中心存在销售欺骗投保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晋金管罚决字〔2023〕50号),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电话销售中心存在销售欺骗投保人;电话销售过程中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未按规定保管业务经营活动资料的违法违规事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九条对其罚款25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的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晋金管罚决字〔2023〕49号)显示,邢磊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电话销售中心总经理,对泰康人寿山西电话销售中心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电话销售过程中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未按规定保管业务经营活动资料事项负有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处9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全文:

泰康人寿山西电话销售中心被罚 欺骗投保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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