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财险黄石中支被罚 原销售总监私刻公章骗客户资金

2023-09-06 14:53:55| 来源:中国经济网| 分享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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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财险黄石中支不具备任职资格人员实际履行高管职权。2015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间,刘文莉在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情况下,实际履行长江财险黄石中支主要负责人职责。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的黄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金监罚决字〔2023〕1号)显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财险黄石中支”)存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内控管理不到位,原销售总监王婷婷私刻公章骗取客户资金;二是不具备任职资格人员实际履行高管职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江财险黄石中支内控管理不到位,原销售总监王婷婷私刻公章骗取客户资金。2016年12月至2019年6月间,王婷婷担任长江财险黄石中支销售总监,因炒期货欠下巨额债务,以公司需要业务员垫付保费,承诺支付好处费为诱饵,私刻“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的印章,以公司的名义向朱某某等27人借款并转入其私人账户,实际诈骗金额为857.004307万元。案发期间:长江财险黄石中支未建立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相关制度,未对员工开展异常行为排查;未开展过内外部审计和公司内控合规风险排查;刘文莉作为长江财险黄石中支公司原实际负责人,对原销售总监王婷婷私刻公章、与客户不当资金往来等违法违规行为缺乏监督和管理。

  王婷婷作为原长江财险黄石中支销售总监,虚构公司需要业务员垫付保费、私刻公章诈骗,应承担直接责任;刘文莉作为原长江财险黄石中支实际负责人,对王婷婷私刻公章、与客户不当资金往来等违法违规行为缺乏监督和管理,应承担管理责任。

  长江财险黄石中支不具备任职资格人员实际履行高管职权。2015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间,刘文莉在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情况下,实际履行长江财险黄石中支主要负责人职责。

  黄石监管分局表示,上述内控管理不到位,原销售总监王婷婷私刻公章骗取客户资金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七十七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黄石监管分局决定对长江财险黄石中支予以二十五万元罚款;对王婷婷予以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对刘文莉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黄石监管分局表示,上述不具备任职资格人员实际履行高管职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黄石监管分局决定对长江财险黄石中支予以七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黄石监管分局决定对长江财险黄石中支予以三十二万元罚款;对王婷婷予以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对刘文莉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黄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金监罚决字〔2023〕1号)

  当事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

  地址: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路55号仁智山水商业街S09号

  主要负责人:吴福星

  当事人:刘文莉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4202021968XXXXXXXX

  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职务:时任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党支部书记

  当事人:王婷婷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4202021980XXXXXXXX

  住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职务:时任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销售总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财险黄石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长江财险黄石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内控管理不到位,原销售总监王婷婷私刻公章骗取客户资金

  2016年12月至2019年6月间,王婷婷担任长江财险黄石中支销售总监,因炒期货欠下巨额债务,以公司需要业务员垫付保费,承诺支付好处费为诱饵,私刻“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的印章,以公司的名义向朱某某等27人借款并转入其私人账户,实际诈骗金额为857.004307万元。案发期间:长江财险黄石中支未建立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相关制度,未对员工开展异常行为排查;未开展过内外部审计和公司内控合规风险排查;刘文莉作为长江财险黄石中支公司原实际负责人,对原销售总监王婷婷私刻公章、与客户不当资金往来等违法违规行为缺乏监督和管理。

  王婷婷作为原长江财险黄石中支销售总监,虚构公司需要业务员垫付保费、私刻公章诈骗,应承担直接责任;刘文莉作为原长江财险黄石中支实际负责人,对王婷婷私刻公章、与客户不当资金往来等违法违规行为缺乏监督和管理,应承担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履职情况说明,任职、免职通知,刑事判决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不具备任职资格人员实际履行高管职权

  2015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间,刘文莉在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情况下,实际履行长江财险黄石中支主要负责人职责。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履职情况说明,任职、免职通知,内部文件材料,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内控管理不到位,原销售总监王婷婷私刻公章骗取客户资金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七十七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长江财险黄石中支予以二十五万元罚款;对王婷婷予以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对刘文莉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上述不具备任职资格人员实际履行高管职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分局决定对长江财险黄石中支予以七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长江财险黄石中支予以三十二万元罚款;对王婷婷予以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对刘文莉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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