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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安银行3宗违法被罚 授信审查审批未尽职等

发布时间:2023-08-18 15:07:59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皖金罚决字〔2023〕3号-5号)显示,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三项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皖金罚决字〔2023〕3号-5号)显示,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三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营运资金测算不合理,超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二是未有效审核贷款真实用途;三是授信审查审批未尽职。

  肖华时任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业务营销部临时负责人,主持部门全面工作,对部门业务及人员具有管理职责,未充分核实应收账款调整真实性合理性,应对部分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张浩时任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业务营销部客户经理,系涉案贷款业务主办团队的团队负责人,在借款人资金需求测算过程中存在不审慎行为,且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未有效核查贷款交易背景合理性、真实性,应对部分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安徽监管局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35万元;对肖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张浩给予警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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