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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资产违规被罚100万元 未经批准变更住所

发布时间:2023-08-16 14:41:09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0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金罚决字〔2023〕4号)显示,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变更住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罚款100万元。

  依据中国银行2022年年度报告,中国银行持有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股份比例为100%。

  相关法规: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变更组织形式;

  (七)合并或分立;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后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股东资格审核。变更或调整股权后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资质条件。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以下为原文:

中银资产违规被罚100万元 未经批准变更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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