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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财险四川分公司2宗违规被罚 虚列劳务费等

发布时间:2023-08-10 09:04:26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川金监罚决字〔2023〕2号),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财险四川分公司”)存在2宗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黄正国对该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二是虚列劳务费,杨志刚是该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长江财险四川分公司罚款人民币31万元,对黄正国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杨志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全文:

长江财险四川分公司2宗违规被罚 虚列劳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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