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披露的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金罚决字〔2023〕9号)显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对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合计罚款人民币4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