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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信违规被罚40万 对监管发现问题整改措施不到位

发布时间:2023-07-10 11:01:05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0
山东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山东国信罚款40万元;对刘洋给予警告;对杨学兵给予警告;对高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山东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83号-86号)显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国信”)对监管发现问题整改措施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刘洋、杨学兵、高平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山东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山东国信罚款40万元;对刘洋给予警告;对杨学兵给予警告;对高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根据官网,山东国信成立于1987年3月,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现为中国信托业协会理事单位。作为鲁信集团控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机构,2017年12月,山东国信在香港联交所H股挂牌上市,股票代码1697.HK,成为内地信托登陆国际资本市场第一股和港股信托第一股。2019年1月,注册资本增至46.59亿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山东国信违规被罚40万 对监管发现问题整改措施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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