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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邦财险运城中支被罚 编制虚假资料

发布时间:2023-07-06 14:25:50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0
恒邦财险运城中支以防灾防损服务名义,向恒邦财险山西分公司申请费用报销,共计293940元。该服务未发生,上述费用实际用于恒邦财险运城中支在保险市场开展业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银保监罚决字〔2023〕7号、8号)显示,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恒邦财险运城中支”)编制虚假资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3月3日,恒邦财险运城中支以防灾防损服务名义,向恒邦财险山西分公司申请费用报销,共计293940元。该服务未发生,上述费用实际用于恒邦财险运城中支在保险市场开展业务。

  时任恒邦财险运城中支副总经理张震,具体负责公司业务营销、销售费用管理等工作,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运城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运城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恒邦财险运城中支责令改正,处18万元罚款;对张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银保监罚决字〔2023〕7号)

  当事人: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库东路2号黄金水岸小区71幢写字楼502、521房间

  主要负责人:殷斐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恒邦财险运城中支”)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恒邦财险运城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22年3月3日,恒邦财险运城中支以防灾防损服务名义,向恒邦财险山西分公司申请费用报销,共计293940元。该服务未发生,上述费用实际用于恒邦财险运城中支在保险市场开展业务。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当事人情况说明、责任人询问笔录、合作协议及服务费结算清单、相关银行转账记录、相关业务费用报销单及凭证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恒邦财险运城中支责令改正,处18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运城银保监分局

2023年6月30日

  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

  当事人:张震

  住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职务:时任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恒邦财险运城中支”)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2022年3月3日,恒邦财险运城中支以防灾防损服务名义,向恒邦财险山西分公司申请费用报销,共计293940元。该服务未发生,上述费用实际用于恒邦财险运城中支在保险市场开展业务。

  时任恒邦财险运城中支副总经理张震,具体负责公司业务营销、销售费用管理等工作,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当事人情况说明、责任人询问笔录、合作协议及服务费结算清单、相关银行转账记录、相关业务费用报销单及凭证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时任恒邦财险运城中支副总经理张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运城银保监分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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