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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险上海分公司违规被罚 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等

发布时间:2023-06-25 14:27:48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0
陈瑜是对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海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给予陈瑜警告,并处罚款共计10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3〕82号、83号)显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存在两宗违法违规事实:1.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该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该公司编制虚假的文件资料。上海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对该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共计61万元,停止接受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三个月。

  陈瑜是对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海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给予陈瑜警告,并处罚款共计10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 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永诚财险上海分公司违规被罚 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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