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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浦惠金村镇银行违法被罚 大股东为泉州农商行

发布时间:2023-03-23 11:20:00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3〕34号、35号)显示,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期间的部分时点,上海青浦惠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个别监管指标未达标情况。黄荣胜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等规定,对上海青浦惠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对黄荣胜警告。

  依据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核准上海青浦惠金村镇银行黄荣胜任职资格的批复(沪银保监复〔2020〕49号),2020年1月21日,上海银保监局核准黄荣胜上海青浦惠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资料显示,上海青浦惠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对于未遵守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监管标准的商业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当商业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低于最低监管标准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考虑当前和未来国内外经济金融状况,分析影响单家银行和金融市场整体流动性的因素,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的原因、严重程度、持续时间和频率等采取相应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青浦惠金村镇银行违法被罚 大股东为泉州农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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