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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家家居全资子公司被罚 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

发布时间:2022-11-25 14:12:39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20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2〕122022001681号),班尔奇(上海)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

顾家家居全资子公司被罚 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4日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2〕122022001681号),班尔奇(上海)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0万元,责令停止使用。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当事人班尔奇(上海)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于闵行区北翟路1444弄222号从事家具生产、销售。2022年08月30日,执法人员到上述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生产车间内的两台压力容器(油气筒1台,设备注册代码为21703101122014060020、储气罐1台,注册代码为21703101122014060021)正在使用,需按规定定期检验。上述两台设备上一次检验日期为2019年7月17日,由上海市闵行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了编号为RD2019D1229、RD2019D1228的定期检验报告,并规定了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2年7月。

  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30日开具了闵市监华监特令[2022]第02300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查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用该设备、并进行整改。2022年9月6日,当事人提交特种设备变更登记,申请停用上述设备。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有关材料、线索。当事人及时停用涉案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合以上情况,依据过罚相当原则拟对其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顾家家居全资子公司被罚 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

  官网显示,班尔奇(上海)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总部设于上海,距今已有19年历史,是顾家集团高端定制品牌。

  顾家家居(603816.SH)2022年半年度报告显示,班尔奇(上海)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班尔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闵处〔2022〕122022001681号

  当事人:班尔奇(上海)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00074877855X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毛新勇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北翟路1444弄222号

  经查,当事人班尔奇(上海)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于闵行区北翟路1444弄222号从事家具生产、销售。2022年0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上述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生产车间内的两台压力容器(油气筒1台,设备注册代码为21703101122014060020、储气罐1台,注册代码为21703101122014060021)正在使用,需按规定定期检验。上述两台设备上一次检验日期为2019年07月17日,由上海市闵行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了编号为RD2019D1229、RD2019D1228的定期检验报告,并规定了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2年7月。

  执法人员于2022年08月30日开具了闵市监华监特令[2022]第02300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查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用该设备、并进行整改。2022年09月06日,当事人提交特种设备变更登记,申请停用上述设备。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二:执法人员开具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现场拍摄的涉案压力容器违规使用的照片六张;

  证据三:2022年09月16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四:编号为RD2019D1229、RD2019D1228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二份;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管理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聘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证明各一份;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管理程序、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程序复印件、压力容器台账汇总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各一份;

  证据七:当事人对于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报告、特种设备停用启用报废注销登记表、设备信息、申请信息各一份。

  以上书证等材料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主体签字,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

  我们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有关材料、线索。当事人及时停用涉案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合以上情况,依据过罚相当原则拟对其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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