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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裕度机器人违法被罚 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发布时间:2022-01-26 17:58:24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0
当事人在网站上发布“自主研发控制器,荣获多项专利”广告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2〕122021005688号)。上海裕度机器人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专利权的,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罚款0.5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上海裕度机器人违法被罚 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当事人上海裕度机器人有限公司系主要从事科创教育机器人的生产、制造、销售的企业。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于2020年8月在其公司的自设性网站上发布了“自主研发控制器,荣获多项专利”的广告语。当事人为上述广告的广告主。经当事人确认,该产品“自主研发控制器”确实为公司自主研发生产,可以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6份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2份予以证明;当事人发布的上述产品广告中没有标写相关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经当事人确认,该产品专利仍在申请中,尚未取得任何专利证书。案发后,当事人已修改了自建网站的网页内容,停止了相关违法广告的发布。案发后当事人已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

  当事人在网站上发布“自主研发控制器,荣获多项专利”广告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谎称有专利权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较短,在案发后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也能够充分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又能积极配合案件的查处工作,对社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

  上海裕度机器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6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唐哲伟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1%。

  裕度机器人官网显示,YODO 机器人,是一家有情怀、有追求、有目标、有内涵、有特色、有专长的机器人教育公司,以自有品牌 YODO 机器人为经营主体,自主研发、自主制造,以品质推动产品发展,以整体运筹、模块构建保证客户需求,推动青少年在科创活动中,多学、多思、多练、多赛、多创,开发潜能、改善能力,提升素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闵处〔2022〕122021005688号

  当事人:上海裕度机器人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上海裕度机器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MA1FR6PEXJ

  2021年09月29日本局收到举报,反映上海裕度机器人有限 公司在网站(网址:http://www. yodorobot.cn)网页上发布了“自主研发控制器,荣获多项专利”的广告语,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2021年10月12日,我局组成检查小组,对上海裕度机器人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谎称取得专利权的广告案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上海裕度机器人有限公司系主要从事科创教育机器人的生产、制造、销售的企业。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于2020年8月在其公司的自设性网站(网址http://www.yodorobot.cn)上发布了“自主研发控制器,荣获多项专利”的广告语。当事人为上述广告的广告主。经当事人确认,该产品“自主研发控制器”确实为公司自主研发生产,可以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6份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2份予以证明;当事人发布的上述产品广告中没有标写相关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经当事人确认,该产品专利仍在申请中,尚未取得任何专利证书。案发后,当事人已修改了自建网站的网页内容,停止了相关违法广告的发布。案发后当事人已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2.承办人员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举报材料1份,经当事人确认的网页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整改后网页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 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4. 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6份及相关解释说明材料6份,产品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产品为当事人自主研发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费用减缴审批通知书》,证明当事人相关专利正在申请中尚未取得是事实;

  6.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书证、物证等材料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主体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

  2021年12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闵罚告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2021〕12202100568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于2021年12月16日收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认为其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属于专利范畴,并未谎称取得专利,无相关违法行为。

  经复核,专利权指依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所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能够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大类,不包括当事人提出的其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复核人员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综上,不予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网站上发布“自主研发控制器,荣获多项专利”广告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谎称有专利权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较短,在案发后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也能够充分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又能积极配合案件的查处工作,对社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 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 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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