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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险朝阳中支违法被罚 虚构中介业务

发布时间:2022-01-26 16:58:27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0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中华联合朝阳中支将无保险中介资质机构渠道(汽贸和修理厂)的车险业务,分别以3家保险代理、保险经纪机构的名义承保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朝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2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朝阳中支”)存在虚构中介业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中华联合朝阳中支将无保险中介资质机构渠道(汽贸和修理厂)的车险业务,分别以3家保险代理、保险经纪机构的名义承保,纳入专业代理渠道,涉及保单2775笔,签单保费累计5016990.77元(税后保费4733010.36元),共计列支手续费782141.45元。通过以上方式获取资金704981.29元(扣除税费和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全部通过以上三家机构的相关人员转账给朝阳某汽贸公司等18家汽贸和修理厂员工,用于支付汽贸和修理厂业务费用。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中华联合朝阳中支将邱某某等3人直销的车险业务,挂靠在以上三人所属个人代理人艾某某等7人名下,纳入个人代理人渠道,涉及保单764笔,签单保费累计1171106.01元(税后保费1104817元),共涉及个人代理手续费180415.33元,由你公司上级分公司转账支付至艾某某等7人银行卡(由业务员邱某某等3人保管),用于邱某某三个团队的业务激励。

  曹占文时任中华联合朝阳中支副总经理,分管车险工作,对车商业务及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管理不到位,作为有权签批人分别与3家虚挂中介业务机构签订代理合同,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

  朝阳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之规定,朝阳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中华联合朝阳中支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之规定,朝阳银保监分局决定对曹占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以下为原文:

  朝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

  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188A-2号楼

  主要负责人:刘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朝阳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华联合朝阳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虚构中介业务。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中华联合朝阳中支将无保险中介资质机构渠道(汽贸和修理厂)的车险业务,分别以3家保险代理、保险经纪机构的名义承保,纳入专业代理渠道,涉及保单2,775笔,签单保费累计5,016,990.77元(税后保费4,733,010.36元),共计列支手续费782,141.45元。通过以上方式获取资金704,981.29元(扣除税费和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全部通过以上三家机构的相关人员转账给朝阳某汽贸公司等18家汽贸和修理厂员工,用于支付汽贸和修理厂业务费用。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中华联合朝阳中支将邱某某等3人直销的车险业务,挂靠在以上三人所属个人代理人艾某某等7人名下,纳入个人代理人渠道,涉及保单764笔,签单保费累计1,171,106.01元(税后保费1,104,817元),共涉及个人代理手续费180,415.33元,由你公司上级分公司转账支付至艾某某等7人银行卡(由业务员邱某某等3人保管),用于邱某某三个团队的业务激励。

  上述事实,有中华联合朝阳中支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编号001),《关于虚构中介业务情况的说明》《虚构中介业务保单明细》《保险专业代理合同》《财务凭证》《中介机构人员转账给汽贸和修理厂的转账凭证和说明》《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编号002),《关于虚构个人代理人业务情况的说明》《虚构个人代理人业务保单明细》《业务员劳动合同》《个人代理人代理协议》《佣金发放表及情况说明》《银行对账单及情况说明》《中国银保监会朝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8份)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中华联合朝阳中支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朝阳银保监分局

  2022年1月20日

  朝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当事人:曹占文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211324************

  住址:朝阳市

  所在单位名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职务: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朝阳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中华联合朝阳中支虚构中介业务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中华联合朝阳中支将无保险中介资质机构渠道(汽贸和修理厂)的车险业务,分别以3家保险代理、保险经纪机构的名义承保,纳入专业代理渠道,涉及保单2,775笔,签单保费累计5,016,990.77元(税后保费4,733,010.36元),共计列支手续费782,141.45元。通过以上方式获取资金704,981.29元(扣除税费和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全部通过以上三家机构的相关人员转账给朝阳某汽贸公司等18家汽贸和修理厂员工,用于支付汽贸和修理厂业务费用。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中华联合朝阳中支将邱某某等3人直销的车险业务,挂靠在以上三人所属个人代理人艾某某等7人名下,纳入个人代理人渠道,涉及保单764笔,签单保费累计1,171,106.01元(税后保费1,104,817元),共涉及个人代理手续费180,415.33元,由你公司上级分公司转账支付至艾某某等7人银行卡(由业务员邱某某等3人保管),用于邱某某三个团队的业务激励。

  曹占文时任中华联合朝阳中支副总经理,分管车险工作,对车商业务及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管理不到位,作为有权签批人分别与3家虚挂中介业务机构签订代理合同,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中华联合朝阳中支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编号001),《关于虚构中介业务情况的说明》《虚构中介业务保单明细》《保险专业代理合同》《财务凭证》《中介机构人员转账给汽贸和修理厂的转账凭证和说明》《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编号002),《关于虚构个人代理人业务情况的说明》《虚构个人代理人业务保单明细》《业务员劳动合同》《个人代理人代理协议》《佣金发放表及情况说明》《银行对账单及情况说明》《中国银保监会朝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8份),《关于中华财险朝阳中心支公司中介合同签批流程的说明》,曹占文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资格批复(辽保监许可[2018]284号),《关于明确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中华财险辽朝党发[2019]3号),曹占文任职通知(中华财险辽发[2020]74号)、任职报告(中华财险辽发[2020]103号),《关于明确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中华财险辽朝党发[2020]10号)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曹占文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朝阳银保监分局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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