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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险温州中支违法被罚 编制虚假报表文件资料等

发布时间:2022-01-26 15:07:38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0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披露的温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温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温州中支”)编制虚假的报表、文件、资料;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国寿财险温州中支处罚款人民币56万元;对朱剑海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对谢宗卫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国寿财险温州中支违法被罚 编制虚假报表文件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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