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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强监督,社矫权益得保障

发布时间:2021-02-22 11:25:01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刘正 黄新云  |   责任编辑:DH019
  近日,在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公安县司法局依法撤销了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的警告处分。 2021年1月15日,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收到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的申诉材料。2020年12月21日,

  近日,在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公安县司法局依法撤销了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的警告处分。

  2021年1月15日,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收到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的申诉材料。2020年12月21日,公安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点名检查时,发现李某不在场,社矫局以李某不假外出为由,给予其警告处分。李某辩称,其是因父亲患重病需前往武汉治疗,且在外出当天已向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的方式请假,对该警告处分决定表示不服。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收到李某的申诉材料后,立即展开调查,调取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找司法所相关工作人员核实,确认李某所诉情况属实,其行为不属于不假外出。据此,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向公安县司法局发送检察建议,建议司法机关应依法加强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刘正 黄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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