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组织侵权行为人包某、易某、邱某、黄某等4人到株洲七桥湘江河畔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共放流鲢鱼、鳙鱼2000余尾。
2021年1月以来,侵权行为人包某等4人先后采取“可视锚鱼”“扳网” 等非法捕捞工具在株洲市湘江水域非法捕捞鱼类共计3000余克。包某等4人非法捕捞的行为不仅涉嫌构成非法捕捞罪,而且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鉴于包某等4人违法情节轻微,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同时,要求包某、易某、邱某等4人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经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包某等4人自愿按照专家组评估意见共赔偿渔业资源经济损失和恢复费用共计1000余元。包某等4人认识到了自己对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造成破坏,均表示教训很深刻,今后不会再非法捕鱼,同时向身边人宣传保护生态环境,做湘江生态环境的守护者。
承办检察官提醒:使用可视锚鱼、扳网等非法捕捞工具在禁渔期及禁渔区域捕鱼,无论捕捞数量大小,均是违法的。非法捕捞者不仅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不抱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同时对身边可能存在的非法捕捞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共做湘江生态环境的守护者。 (刘雨微 滕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