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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检察院首例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1-08-23 15:04:21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肖俊 肖琼  |   责任编辑:DH019
8月18日,经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袁某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由芦淞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袁某判

  8月18日,经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袁某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由芦淞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袁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80元;刑满释放后三十日内采取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即印制并发放保护生态环境宣传册300份。对公安机关扣押的犯罪工具自制火药枪一支、气枪一支、30克火药粉、140克钢珠均依法予以没收。

  2021年3月10日,被告人袁某携带1支火药枪和1支气枪,并纠集周某、何某(另作处理)驾驶小车到株洲市醴陵均楚镇打猎,由周某负责开车,袁某负责猎捕动物,何某负责捡拾被捕猎物,后袁某用气枪猎捕了一只野兔。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该野兔系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和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华南兔。

  2021年3月12日,袁某在家被抓获,到案后民警在其家附近山上查获被其藏起来的火药枪1支、气枪1支、火药粉30克和钢珠140克。其中该气枪是2016年左右,袁某从李某(另作处理)处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枪身、瞄准镜、枪托、扳机等气枪配件后自行组装。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查获的涉案枪支其中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另一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被告人袁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到案后袁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在民事附带公益诉讼过程中,袁某表示愿意支付赔偿款80元,并承诺在服刑期满后会采取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

  据了解,在案件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芦淞检察院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全程引导侦查取证,通过制发《补充侦查提纲》等方式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依法变更罪名,精准指控犯罪事实。同时充分履行公益诉讼职能,运用两法衔接机制,强化部门协作,采用“林业+公安+检察”联动方式,精准打击非法狩猎违法犯罪。做好野生动物鉴定和生态环境修复,以及案件事实认定审查等工作,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提升案件办理的质效。

  该案移送法院起诉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院积极与法院对接,及时以远程视频庭审的方式公开宣判该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肖俊 肖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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