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钱财的小偷经常有,然而偷盆栽的“采花大盗”你碰到过吗?近日,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就起诉了一名偷盆栽的“采花大盗”。
犯罪嫌疑人谢某在闲逛时无意间看中了何某、肖某摆放在外的盆栽,因为想起朋友很喜欢栽种花树,想“成人之美”,便隔三差五到这里偷盗盆栽。
自2020年10月以来,谢某共作案5次,偷盗盆栽共计11盆,价值约为525元,这11盆所盗盆栽均被其赠送给朋友。
2020年12月8日,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谢某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1月1日,谢某被韶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检察官说法:盗窃公私财产数额未达到法定标准的一般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虽然看起来谢某只不过是偷了几盆花,但2年内实施盗窃5次之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因此,即便谢某盗窃数额较小,但其多次盗窃行为亦构成了盗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赵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