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警方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6-07 11:15:05| 来源:河北网络电视台| 分享到: | 字体:
链接已复制
近期,常宁市农业农村局向市公安局移送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020年8月25日22时15分,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市区宜水河沿岸执法巡逻时,发现刘某荣(男,36岁,本市兰江乡人

  近日,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以实际行动守护常宁母亲河——宜水河的生态安全。

湖南省常宁警方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近期,常宁市农业农村局向市公安局移送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020年8月25日22时15分,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市区宜水河沿岸执法巡逻时,发现刘某荣(男,36岁,本市兰江乡人)正在宜水河老南门桥水域使用背包式电鱼设备进行电力捕鱼,执法人员当场缴获其携带的电鱼设备1套、渔获物1公斤。

  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受案后,立即展开全面调查。经进一步调查,当晚刘某荣穿着渔裤从市区新南门桥附近宜水河西岸下水,使用背包式电鱼设备沿河西岸往上游方向进行电力捕鱼,到晚上22时许其已电鱼作业近一个小时,在宜水河老南门桥头边上的阶梯处结束捕捞上岸时,被巡逻的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根据《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常宁市境内春陵水、宜水、潭水、浯水实行暂定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而嫌疑人刘某荣对此置若罔闻,在禁渔期、禁渔区顶风作案,使用禁用的方式非法捕捞,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6月1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荣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任何人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犯了法律,请自觉遵守禁渔期内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守护好宜城的绿水青山。

  (占世杰 曾祥君)

【责任编辑:DH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