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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道产业投资五项违规被责令改正 曾挪用基金财产

发布时间:2021-09-24 16:16:10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0
部分基金未对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评估,个别基金无产品风险揭示书等资料,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近日,中国证监会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京道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并更新员工人数等登记备案相关信息,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三、2015-2018年度,曾存在挪用基金财产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有关规定。

  四、部分基金未对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评估,个别基金无产品风险揭示书等资料,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五、未妥善保存基金资料,部分基金缺少投资者适当性材料,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京道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厦门京道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并更新员工人数等登记备案相关信息,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三、2015-2018年度,曾存在挪用基金财产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有关规定。

  四、部分基金未对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评估,个别基金无产品风险揭示书等资料,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五、未妥善保存基金资料,部分基金缺少投资者适当性材料,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跟踪检查你司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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