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泰前董事长文开福收监管函 被动减持未预先信披

2021-09-07 15:27:24| 来源:中国经济网| 分享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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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开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文开福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35号)。文开福于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6月18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减持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002217.SZ)股票2210万股,占合力泰总股本的0.71%,涉及金额7679.75万元。文开福作为合力泰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按照相关规定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文开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文开福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合力泰是液晶显示和触控屏开发生产商,从事新型平板显示器件、触摸屏、摄像头及其周边衍生产品、指纹识别模组等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及销售;应用于手机、平板电脑、汽车、VR、AR等领域。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1.13%。

  文开福为合力泰第三大股东,持股7.61%。文开福2014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14日担任合力泰董事长,2015年1月26日至2018年4月21日担任合力泰总裁。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3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文开福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35号

  文开福:

  你于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6月18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减持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股票2210万股,占合力泰总股本的0.71%,涉及金额76797523元。你作为合力泰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按照相关规定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9月2日

【责任编辑:DH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