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重庆10家分支违法被罚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等

2021-09-06 19:05:12| 来源:中国经济网| 分享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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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10家分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或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兼而有之。

  银保监会网站上周五披露的10份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寿财险”)重庆市10家分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或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2项违法违规行为兼而有之。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19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南岸支公司”)存在2项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20年1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国寿财险南岸支公司通过报销广告费、防预费、宣传费、印刷费、公杂费、其他专业服务费虚列费用资金487.54万元。上述费用分别由时任南岸支公司总经理张淑芳、现任南岸支公司总经理李爱华、副总经理邹洁、见习 总经理助理周瑜审批报销,应承担管理负责。

  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020年1月至11月期间,当事人国寿财险南岸支公司赵科将275笔车险业务记录为代理人的业务,该业务实际并非代理人代理销售,涉及车险保费113.68万元,列支佣金19.50万元。佣金回流至赵科。国寿财险南岸支公司赵科应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南岸支公司罚款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责任人南岸支公司总经理李爱华警告并罚款10万元;时任南岸支公司总经理张淑芳警告并罚款6万元;见习 总经理助理周瑜警告并罚款5万元;副总经理邹洁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南岸支公司罚款罚款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责任人国寿财险南岸支公司客户经理赵科警告并罚款3万元。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20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存在2项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20年1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通过报销广告费、防预费、印刷费、宣传费、公杂费虚列费用资金196.03万元。其中178.49万元回流至支公司员工李承志,有78.47万元进一步回流至时任支公司经理刘礼。李承志实施虚列费用行为并归集套费资金,应负直接责任;时任云阳支公司总经理刘礼对虚列费用进行报销审批,应承担管理负责,同时对上述虚列费用套取资金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当事人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将573笔保险业务虚挂为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渝北营业部代理销售的业务,该业务实际并非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渝北营业部代理销售,涉及保费129.14万元,列支手续费20.34万元,套取手续费资金18.51万元回流至支公司员工李承志及其安排的相关人员。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曾淑兰、李承志实施虚挂套费行为,应负直接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罚款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责任人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员工李承志警告并罚款10万元;时任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总经理刘礼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罚款罚款1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责任人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曾淑兰警告并罚款3万元;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李承志警告并罚款3万元。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21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沙坪坝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国寿财险沙坪坝支公司通过报销广告费、防预费、印刷费虚列费用资金297035元。国寿财险沙坪坝支公司总经理刘伟负责上述费用的审批报销,对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沙坪坝支公司罚款1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刘伟对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负管理责任,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刘伟警告并罚款3万元。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22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北碚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20年6月,国寿财险北碚支公司通过报销广告费虚列费用资金93600元。国寿财险北碚支公司副总经理郑英负责上述费用的审批报销,对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北碚支公司罚款1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郑英对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负管理责任,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郑英警告并罚款2万元。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23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江津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国寿财险江津支公司通过报销广告费、宣传费、印刷费、防预费虚列费用资金589623.92元。时任国寿财险江津支公司总经理钟玲负责上述费用的审批报销,对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江津支公司罚款2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钟玲对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负管理责任,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钟玲警告并罚款5万元。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24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渝北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期间,当事人国寿财险渝北支公司通过报销广告费、邮电通讯费虚列费用资金205.81万元。上述费用由渝北支公司总经理颜家胜审批报销,应承担管理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渝北支公司罚款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责任人时任国寿财险渝北支公司总经理颜家胜警告并罚款10万元。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25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通过报销防预费、印刷费、宣传费虚列费用资金187290元。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副总经理孙浩负责上述费用的审批报销,对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罚款1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孙浩对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负管理责任,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孙浩警告并罚款3万元。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26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万州支公司”)存在2项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当事人国寿财险万州支公司通过报销广告费、宣传费、印刷费、防预费、公杂费虚列费用资金408.62万元,其中有182.34万元回流至时任万州支公司总经理王小波。上述费用由时任万州支公司总经理王小波审批报销,应承担管理责任,同时对虚列费用套取资金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当事人国寿财险万州支公司将1398笔车险业务记录为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营业部代理销售的业务,该业务实际并非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营业部代理销售,涉及车险保费404.87万元,列支手续费85.38万元,套取手续费资金78.27万元回流至时任万州支公司总经理王小波。上述业务由时任万州支公司总经理王小波实施,并归集资金,应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万州支公司罚款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责任人时任国寿财险万州支公司总经理王小波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万州支公司罚款罚款1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责任人时任万州支公司总经理王小波警告并罚款6万元。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27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巴南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间,国寿财险巴南支公司通过报销防预费、印刷费、广告费虚列费用资金353566元。国寿财险巴南支公司总经理简伟负责上述费用的审批报销,对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巴南支公司罚款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简伟对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负管理责任,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简伟警告并罚款4万元。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28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20年2月至2021年3月期间,当事人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所属互动业务部、营业三部、营业四部通过报销防预费、公杂费、广告费、会议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宣传费、其他专业服务费等方式虚列费用资金359.40万元(其中,互动业务部295.57万元,营业三部56.78万元、营业四部7.05万元)。

  当事人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互动业务部总经理肖军、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副总经理王献、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营业三部总经理费明军、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营业四部总经理曾德林审批报销上述费用,应承担管理责任;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朱华、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董红应承担管理责任;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总经理杨峥嵘全面负责公司管理,应承担管理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重庆分公司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行为处以罚款50万元,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增车险业务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责任人互动业务部总经理肖军警告并罚款10万元;营业三部总经理费明军警告并罚款4万元;时任营业四部总经理曾德林警告并罚款2万元;财务部总经理朱华警告并罚款10万元;分公司副总经理王献警告并罚款10万元;分公司副总经理董红警告并罚款10万元;分公司总经理杨峥嵘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19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支公司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7号4栋21-6、21-7、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华

  当事人:李爱华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51122819821015****

  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松石支路****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支公司总经理

  当事人:张淑芳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51352319740419****

  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支公司时任总经理

  当事人:周瑜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51232319830227****

  住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支公司见习 总经理助理

  当事人:邹洁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50038119870125****

  住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支公司副总经理

  当事人:赵科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50022119880215****

  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冶金二村****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支公司客户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南岸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2020年1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国寿财险南岸支公司通过报销广告费、防预费、宣传费、印刷费、公杂费、其他专业服务费虚列费用资金487.54万元。

  上述费用分别由时任南岸支公司总经理张淑芳、现任南岸支公司总经理李爱华、副总经理邹洁、见习 总经理助理周瑜审批报销,应承担管理负责。

  上述事实,有费用列支的说明,附资金往来明细表、资金用途明细表、报销单及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20年1月至11月期间,当事人国寿财险南岸支公司赵科将275笔车险业务记录为代理人的业务,该业务实际并非代理人代理销售,涉及车险保费113.68万元,列支佣金19.50万元。佣金回流至赵科。

  国寿财险南岸支公司赵科应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国寿财险南岸支公司相关费用列支的说明、附资金往来明细表、资金用途明细表、赵科与代理人资金往来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及相关附表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南岸支公司罚款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责任人南岸支公司总经理李爱华警告并罚款10万元;时任南岸支公司总经理张淑芳警告并罚款6万元;见习 总经理助理周瑜警告并罚款5万元;副总经理邹洁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南岸支公司罚款罚款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责任人国寿财险南岸支公司客户经理赵科警告并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8月25日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20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县支公司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群益路205号电信大楼第12层

  法定代表人:梁萍

  当事人:刘礼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51222519690902****

  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青龙路****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县支公司时任总经理

  当事人:李承志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50010119911025****

  住址: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县支公司综合管理岗员工

  当事人:曾淑兰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51222519730513****

  住址:重庆市云阳县人和镇****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县支公司客户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2020年1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通过报销广告费、防预费、印刷费、宣传费、公杂费虚列费用资金196.03万元。其中178.49万元回流至支公司员工李承志,有78.47万元进一步回流至时任支公司经理刘礼。

  李承志实施虚列费用行为并归集套费资金,应负直接责任;时任云阳支公司总经理刘礼对虚列费用进行报销审批,应承担管理负责,同时对上述虚列费用套取资金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相关费用列支的说明、资金往来明细表、资金用途明细表、费用报销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及相关附表等证据证明。

  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当事人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将573笔保险业务虚挂为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渝北营业部代理销售的业务,该业务实际并非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渝北营业部代理销售,涉及保费129.14万元,列支手续费20.34万元,套取手续费资金18.51万元回流至支公司员工李承志及其安排的相关人员。

  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曾淑兰、李承志实施虚挂套费行为,应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相关费用列支的说明、资金往来明细表、资金用途明细表、国寿财险云阳县支公司与安诚中介合作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及相关附表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罚款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责任人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员工李承志警告并罚款10万元;时任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总经理刘礼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罚款罚款1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责任人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曾淑兰警告并罚款3万元;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李承志警告并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8月25日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21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支公司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正街8号附1号自然层第十一层1-5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

  当事人:刘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51022819730818****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砖瓦窑****

  职务:国寿财险沙坪坝支公司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沙坪坝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国寿财险沙坪坝支公司通过报销广告费、防预费、印刷费虚列费用资金297035元。

  国寿财险沙坪坝支公司总经理刘伟负责上述费用的审批报销,对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国寿财险沙坪坝支公司相关费用列支的说明(附资金往来明细表、资金用途明细表等)、费用报销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及相关附表、相关责任人的任职文件及岗位职责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沙坪坝支公司罚款1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刘伟对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负管理责任,我局决定对刘伟警告并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8月25日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22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支公司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安礼路128号3幢6-8、6-9、6-10

  法定代表人:郑英

  当事人:郑英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51021519711114****

  住址:重庆市北碚区龙凤街道龙凤三村****

  职务:国寿财险北碚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北碚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20年6月,国寿财险北碚支公司通过报销广告费虚列费用资金93600元。

  国寿财险北碚支公司副总经理郑英负责上述费用的审批报销,对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国寿财险北碚支公司相关费用列支的说明(附资金往来明细表、资金用途明细表等)、费用报销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及相关附表、相关责任人的任职文件及岗位职责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北碚支公司罚款1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郑英对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负管理责任,我局决定对郑英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8月25日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23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支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18号加洲国际11幢10-1、10-2、10-3号

  法定代表人:沈向阳

  当事人:钟玲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51022519721024****

  住址:重庆市江津市西关街****

  职务:时任国寿财险江津支公司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江津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国寿财险江津支公司通过报销广告费、宣传费、印刷费、防预费虚列费用资金589623.92元。

  时任国寿财险江津支公司总经理钟玲负责上述费用的审批报销,对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国寿财险江津支公司相关费用列支的说明(附资金往来明细表、资金用途明细表等)、费用报销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及相关附表、相关责任人的任职文件及岗位职责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江津支公司罚款2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钟玲对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负管理责任,我局决定对钟玲警告并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8月25日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24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支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渝鲁大道777号鲁能星城一街区18幢6-1

  法定代表人:颜家胜

  当事人:颜家胜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51021419670823****

  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崇文路****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支公司时任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渝北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期间,当事人国寿财险渝北支公司通过报销广告费、邮电通讯费虚列费用资金205.81万元。

  上述费用由渝北支公司总经理颜家胜审批报销,应承担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国寿财险渝北支公司相关费用列支的说明,资金往来明细表、资金用途明细表、费用报销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及相关附表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渝北支公司罚款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责任人时任国寿财险渝北支公司总经理颜家胜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8月25日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25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支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号32层

  法定代表人:董红

  当事人:孙浩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51023219770909****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建筑巷****

  职务: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期间,

  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通过报销防预费、印刷费、宣传费虚列费用资金187290元。

  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副总经理孙浩负责上述费用的审批报销,对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相关费用列支的说明(附资金往来明细表、资金用途明细表等)、费用报销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及相关附表、相关责任人的任职文件及岗位职责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罚款1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孙浩对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负管理责任,我局决定对孙浩警告并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8月25日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26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支公司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2988号怡风会馆1底层右侧

  法定代表人:陈世强

  当事人:王小波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51022119710822****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梨路****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支公司时任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万州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当事人国寿财险万州支公司通过报销广告费、宣传费、印刷费、防预费、公杂费虚列费用资金408.62万元,其中有182.34万元回流至时任万州支公司总经理王小波。

  上述费用由时任万州支公司总经理王小波审批报销,应承担管理责任,同时对虚列费用套取资金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国寿财险万州支公司相关费用列支的说明,附资金往来明细表、资金用途明细表、国寿财险万州支公司费用报销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及相关附表等证据证。

  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当事人国寿财险万州支公司将1398笔车险业务记录为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营业部代理销售的业务,该业务实际并非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营业部代理销售,涉及车险保费404.87万元,列支手续费85.38万元,套取手续费资金78.27万元回流至时任万州支公司总经理王小波。

  上述业务由时任万州支公司总经理王小波实施,并归集资金,应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国寿财险万州支公司相关费用列支的说明,附资金往来明细表、资金用途明细表、关于国寿财险万州区支公司与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黔江营业部合作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及相关附表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万州支公司罚款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责任人时任国寿财险万州支公司总经理王小波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万州支公司罚款罚款1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责任人时任万州支公司总经理王小波警告并罚款6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8月25日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27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支公司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305号2幢4-1、4-2、4-3、4-4、4-5、4-6、4-7、4-8、4-9、4-10

  法定代表人:简伟

  当事人:简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51021219771205****

  住址:重庆市巴南区巴县大道****

  职务:国寿财险巴南支公司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巴南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间,国寿财险巴南支公司通过报销防预费、印刷费、广告费虚列费用资金353566元。

  国寿财险巴南支公司总经理简伟负责上述费用的审批报销,对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国寿财险巴南支公司相关费用列支的说明(附资金往来明细表、资金用途明细表等)、费用报销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及相关附表、相关责任人的任职文件及岗位职责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巴南支公司罚款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简伟对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负管理责任,我局决定对简伟警告并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8月25日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28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8号18-1至18-8,19-1至19-8,7号4-办公3,7号、8号负1号

  法定代表人:杨峥嵘

  当事人:肖军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51352419750801****

  住址: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鼓楼街****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互动业务部总经理

  当事人:王献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51028219811202****

  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当事人:费明军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51352319701106****

  住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营业三部总经理

  当事人:曾德林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51022519640307****

  住址:重庆市南岸区金紫街****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时任营业四部总经理

  当事人:朱华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51021219740911****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当事人:董红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51022419730511****

  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当事人:杨峥嵘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53011219731101****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20年2月至2021年3月期间,当事人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所属互动业务部、营业三部、营业四部通过报销防预费、公杂费、广告费、会议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宣传费、其他专业服务费等方式虚列费用资金359.40万元(其中,互动业务部295.57万元,营业三部56.78万元、营业四部7.05万元)。

  当事人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互动业务部总经理肖军、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副总经理王献、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营业三部总经理费明军、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营业四部总经理曾德林审批报销上述费用,应承担管理责任;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朱华、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董红应承担管理责任;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总经理杨峥嵘全面负责公司管理,应承担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费用列支的说明,附资金往来明细表、资金用途明细表、报销单及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重庆分公司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行为处以罚款50万元,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增车险业务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责任人互动业务部总经理肖军警告并罚款10万元;营业三部总经理费明军警告并罚款4万元;时任营业四部总经理曾德林警告并罚款2万元;财务部总经理朱华警告并罚款10万元;分公司副总经理王献警告并罚款10万元;分公司副总经理董红警告并罚款10万元;分公司总经理杨峥嵘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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