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新集利辛发电公司违法被罚 为新集能源控股子公司

2021-09-03 19:30:59| 来源:中国经济网| 分享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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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煤新集利辛发电有限公司在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规定限值多收环保电价案中存在以下主要违法事实。

  9月1日,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亳)市监罚字〔2021〕14号)显示,中煤新集利辛发电有限公司在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规定限值多收环保电价案中存在以下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1#、2#燃煤发电机组在2019年第四季度至2020年第三季度期间:①当事人1#、2#燃煤发电机组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了规定的限值:共超限值排放烟尘时间89小时、累计上网电量900兆瓦时、多收环保电价款1800.00元;共超限值排放二氧化硫时间97小时、累计上网电量450兆瓦时、多收环保电价款6750.00元;共超限值排放氮氧化物时间69小时、累计上网电量2700兆瓦时、多收环保电价款27000.00元。合计多收环保电价款金额35550.00元。②安徽生态环保厅文件所附的安徽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核减时段汇总表内容所列项:其中超标1倍以上且需要罚款时段均为0。③当事人1#、2#燃煤发电机组在安徽生态环保厅文件所附的安徽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核减时段明细表中电厂异常超标排放样表所列超标情况说明(明细)为“停机备用”、“停运”、“机组启动”、“机组调停”、“停机”、“起炉点火”、“设备故障”。④当事人因机组起停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2021年9月1日,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没收环保电价款35550.00元。

中煤新集利辛发电公司违法被罚 为新集能源控股子公司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中煤新集利辛发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11日,注册资本116000万人民币。该公司大股东为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集能源”,601918.SH),持股比例为55%。新集能源2021年半年报显示,中煤新集利辛发电有限公司为新集能源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55%,表决比例为55%。

 

中煤新集利辛发电公司违法被罚 为新集能源控股子公司

中煤新集利辛发电公司违法被罚 为新集能源控股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第七条: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限值要求。其中,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相关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执行地方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调整时,执行环保电价应满足的排放限值相应调整。

  《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5倍以下罚款。

  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应没收该时段环保电价款,但可免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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