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5人收警示函 北特科技关联方资金占用未信披

2021-09-01 18:07:30| 来源:中国经济网| 分享到: | 字体:
北特科技前身为上海北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21日,注册资本35873万元。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在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603009。

  8月24日,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公布了五张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证券”,06837.HK)保荐代表人和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警示函。

  其中,《关于对郑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138号)》和《关于对赵春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142号)》显示,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特科技”,603009.SH)现场检查中关注到,郑瑜、赵春奎作为北特科技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充分履行审慎的核查程序,未发现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北特科技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上述行为导致郑瑜、赵春奎签字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之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之持续督导年度报告》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未反映北特科技上述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证监会令第137号修改)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郑瑜、赵春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同时,《关于对李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139号)》、《关于王睿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140号)》及《关于对陈家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141号)》显示,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北特科技现场检查中关注到,李辉、王睿洁、陈家伟作为北特科技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在从事北特科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及2018年、2019年履行持续督导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充分履行审慎的核查程序,未发现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北特科技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未发现北特科技向参与认购的公司董事、总经理靳晓堂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上述行为导致李辉、王睿洁、陈家伟签字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审核报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18年持续督导报告》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19年持续督导报告》未反映北特科技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修订,证监会令第159号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李辉、王睿洁、陈家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北特科技前身为上海北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21日,注册资本35873万元。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在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603009。北特科技主营业务为汽车空调压缩机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2018年4月28日,北特科技披露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之持续督导年度报告》显示,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非公开发行2102.46万股股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16年6月29日至2017年12月31日。保荐代表人为赵春奎、郑瑜。

  2019年5月11日,北特科技披露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特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18年年度持续督导报告》显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北特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财务顾问主办人为李辉、王睿洁、陈家伟。

  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证监会令第137号修改)第四条: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保荐代表人应当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保荐代表人自律管理规范,组织非准入型的水平评价测试,保障和提高保荐代表人的专业能力水平。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证监会令第137号修改)第六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保荐机构及其与发行上市保荐工作相关的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及其与证券发行上市工作相关的人员等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修订,证监会令第159号修订)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修订,证监会令第159号修订)第五十八条:为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及其他专业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违反行业规范、业务规则,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持续督导义务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存在前二款规定情形的,在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完成整改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郑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郑瑜:

  我局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特科技”)现场检查中关注到,你作为北特科技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充分履行审慎的核查程序,未发现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北特科技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上述行为导致你签字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之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之持续督导年度报告》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未反映北特科技上述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证监会令第137号修改)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8月24日

  关于对李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辉:

  我局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特科技”或“公司”)现场检查中关注到,你作为北特科技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在从事北特科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及2018年、2019年履行持续督导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充分履行审慎的核查程序,未发现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北特科技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未发现北特科技向参与认购的公司董事、总经理靳晓堂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上述行为导致你签字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审核报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18年持续督导报告》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19年持续督导报告》未反映北特科技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修订,证监会令第159号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8月24日

  关于王睿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睿洁:

  我局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特科技”或“公司”)现场检查中关注到,你作为北特科技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在从事北特科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及2018年、2019年履行持续督导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充分履行审慎的核查程序,未发现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北特科技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未发现北特科技向参与认购的公司董事、总经理靳晓堂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上述行为导致你签字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审核报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18年持续督导报告》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19年持续督导报告》未反映北特科技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修订,证监会令第159号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8月24日

  关于对陈家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家伟:

  我局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特科技”或“公司”)现场检查中关注到,你作为北特科技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在从事北特科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及2018年、2019年履行持续督导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充分履行审慎的核查程序,未发现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北特科技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未发现北特科技向参与认购的公司董事、总经理靳晓堂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上述行为导致你签字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审核报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18年持续督导报告》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19年持续督导报告》未反映北特科技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修订,证监会令第159号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8月24日

  关于对赵春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赵春奎:

  我局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特科技”)现场检查中关注到,你作为北特科技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充分履行审慎的核查程序,未发现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北特科技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上述行为导致你签字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之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之持续督导年度报告》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未反映北特科技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证监会令第137号修改)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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