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美丽苏州讯 12月31日,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新闻发布会,据悉,经全面修订的本条例将自2021 年1月1日,即明天起施行。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发言人陈雪珍,市公安局副局长谢罡,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四级调研员、司法监督处处长何建青,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蒋臻,以及市各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活动,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副秘书长徐海明主持发布会。
陈雪珍对《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她介绍,《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法规。《条例》共八章五十七条。在《条例》的调研论证工作中,一共征集到了959条意见和建议,修改时采纳、部分采纳了721条。《条例》修订的内容主要有:
加大对慢行交通、公共交通路权保障力度
为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慢行交通的需求,充分体现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优化交叉路口和非机动车、行人慢行交通设计,完善非机动车、行人慢行交通路网,加强公共汽车站点、非机动车道、人行通道与轨道交通站点的衔接。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现有城市道路已经挤占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优化。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交专用车道专项规划和道路实际情况,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不具备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条件的,可以在路口设置公交优先通行车道、公交专用交通信号灯。
规范交通隔离栏的设置和调整
为了加强对交通隔离栏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对交通隔离栏的设置、调整、拆除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设置交通隔离栏。确需设置、调整交通隔离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方案,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相关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符合国家标准。对已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隔离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拆除。因道路施工作业、重大活动等临时设置的交通隔离栏,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
改进完善道路停车
为有效解决停车难题,改进完善停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对道路停车主要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对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建立停车泊位信息共享机制作出规定。二是强调严格控制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建立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明确符合条件的四种情形可以按照规定设置时段性路内停车泊位。三是进一步明确错时停车的措施,规定“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等可以将机动车停车场(库、位)向社会错时开放。”四是规范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停车要求。五是对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和停放要求作出规定。
完善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
《条例》主要完善了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电动车注册登记要求。二是《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机动车不得拆除消音装置。第二款明确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不得拼装,不得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三是《条例》第二十七条新增了保障公共汽车安全行驶的规定,强调“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乘客不得有谩骂、殴打驾驶人或者抢夺方向盘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四是《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交通新业态管理和智能网联汽车的有关要求。五是《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道路运输单位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职责,强调要加强对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六是《条例》第三十条强调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
明确城市快速路通行专门规定
《条例》第三十三条对城市快速路通行明确了三项专门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无法移动、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清障单位将故障车免费拖移至城市快速路以外不妨碍道路交通的地点。”
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撤离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拍照等方式记录事故现场状况后,立即撤离至不妨碍道路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对自行协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系统进行处理”。“未采用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系统处理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达成书面协议,作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索赔的证据。”《条例》第四十条参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工作规范》,明确道路交通事故不得立即撤离、不适用互联网在线处理的九项情形。
优化服务措施
为了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服务水平,《条例》第四十三条强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警察路面巡查制度,疏解道路交通拥堵,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建立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实时监测机制,引导交通出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理作出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六种情形开展提醒服务。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六类事项,按照规定发布公告,告知相关当事人。
设定必要的法律责任
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在充分研究设定的必要性、合理性的基础上,《条例》第七章对一些禁止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拼装、加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以二百元罚款;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装置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非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工程机械、单位内部使用的机具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罚款。
谢罡在发言中介绍,当前,全市公安机关正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大提升行动,着力破解“设施标准不统一、交通违法现象多、秩序环境感观差”等交通管理突出问题,全力推动苏州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质态提档升级,努力为苏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谢罡表态,苏州公安将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贯彻落实好《条例》,加大对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推动交通参与者守法率明显提升,主次干道通行秩序明显改善。
一方面,对于此次《条例》中增设的关于城市快速路通行、替代记分等方面的规定,我们将依据《条例》规定,对城市快速路上随意并线、加塞、超速行驶等影响道路畅通安全的重点突出违法行为以及非现场处罚买分卖分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另一方面,对于上位法中已有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我们将继续强化常态化查处力度,结合当前全市开展的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大提升行动,一是全面优化执勤执法运行模式,提高路面见警率,加大违法行为现场处罚力度。突出紧抓当前、高开高走的要求,从治标入手,着力开展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整治和机动车交通违法整治专项行动,严查严治显性交通违法,力争在全市整治示范路段和示范路口机动车守法率达100%,行人、非机动车守法率达90%以上。二是大力推进“铁骑”队伍建设。通过扩编人员,优化机动应急勤务模式,强化路段机动执法,进一步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三是坚持以先进理念为借鉴,全面提优智慧交管新模式。运用新科技、创造新战法,以智能增效能、以创新求突破。(金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