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五大程序
中国网·美丽泰州讯 (刘芹 贾健) 为规范一些行政决策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违法决策、专断决策、应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泰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政策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降低决策风险。
新政策明确,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拟订决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拟订决策草案;明确了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影响范围和程度,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民意调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那么,哪些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新政策明确,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都属于重大行政决策。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程序,决策机关未按照规定履行程序,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