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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启动 同类企业不同费率将成历史

发布时间:2020-01-23 09:11:03  |   来源:新华日报  |   作者:黄红芳  |   责任编辑:许蓉
省政府常务会议20日审议通过《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今年起,我省将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省内“五统一”,并实施设区市基金统收统支。在此基础上,适时推进全省统收统支

  省政府常务会议20日审议通过《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今年起,我省将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省内“五统一”,并实施设区市基金统收统支。在此基础上,适时推进全省统收统支,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和保障水平。

  “五统一”,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这些将为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提供全省统一的政策环境,为下一步全省统收统支奠定基础。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截至2019年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2014.45万人,分布在70个统筹区。由于各统筹区参保规模、基金结余不同,基金规模小、高风险行业较多的地区费率往往较高,不同地区的同类企业参保费率不同,影响省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重高风险行业集中的小统筹区内企业的缴费负担。

  我省推进省级统筹具备较好的现实条件。从全省范围看,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约160亿元,备付能力超过25个月。实现全省统筹,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缴费标准,统一政策待遇,基金全省统筹,共济能力无疑大大增强。《意见》明确全省各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发生工伤风险的概率,根据国家规定的八档费率等级划分执行,费率标准从0.2%到1.9%不等。今年为费率政策过渡期,各地因费率调整和降费减负产生的当期赤字,由当地累计结余弥补。2021年起,基准费率与国家规定的费率标准不一致的,一律调整至国家费率基准标准。符合阶段性降费条件的地区,待降费政策结束后再执行国家费率标准。

  实施省级统筹,是否会影响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省人社厅相关人员表示,实施省级统筹后,待遇中与涉及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项目,统一调整为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以生活护理费为例,苏北苏中大部分地区生活护理费将提高。苏南工伤职工的待遇也将采用过渡政策,保障待遇水平不降低。”此外,省人社厅将会同省财政部门专门制定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统一提高全省工伤职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食宿费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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