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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资料 被罚15万元

发布时间:2020-11-26 15:32:39  |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20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资料,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决定决定责令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改正,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11月25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银保监罚决字〔2020〕6号)》显示: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存在2018年12月25日-2019年1月5日期间,通过虚列业务员营销激励方案费用,套取资金20.02万元。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决定责令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改正,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资料 被罚15万元

  以下为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银保监罚决字〔2020〕6号

  当事人: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陵中路670号建行延陵路支行6楼

  主要负责人:黄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当事人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

  2018年12月25日-2019年1月5日期间,当事人通过虚列业务员营销激励方案费用,套取资金20.02万元。

  上述事实,有《自查报告》、费用明细、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分局决定责令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改正,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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