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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财产保险长阳支公司违法遭罚 给予车险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

发布时间:2020-01-21 16:08:16  |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者:许竹  |   责任编辑:DH012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公司存在给予车险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的违法行为,现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公司作出罚款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宜昌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宜银保监罚决字〔2020〕6号)显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给予车险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2019年7月19日,鄂E***车险投保人购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神行车机动车保险,保费合计4638.03元,该笔业务经办人彭杰向鄂E***车险投保人返还现金1009元。同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公司经理冯华龙通过微信向彭杰转账1009元,结算彭杰此前向鄂E***投保人支付的车险返利现金。

  在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冯华龙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公司经理,彭杰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公司车商专员,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现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公司作出罚款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现对冯华龙作出警告,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彭杰作出警告,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太平洋财产保险长阳支公司违法遭罚 给予车险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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