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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前卖出去的房子 原房主悔约起诉讨房 还能收回来吗?

发布时间:2017-05-03 17:23:12  |   来源:中国宁波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1
  慈溪新闻网讯 15年前卖出去的房子,还能收回来吗?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5年前村里老屋卖了1.9万元  2001年4月,横河镇某村村民老田(

  慈溪新闻网讯 15年前卖出去的房子,还能收回来吗?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5年前村里老屋卖了1.9万元

  2001年4月,横河镇某村村民老田(化名)将位于山脚下路旁坐北朝南的3间半旧宅以1.9万元的价格卖给古塘街道居民老黄(化名)。当时,两人在中间人的见证下订立了一纸契约:老黄当即一次性付清1.9万元、房屋产权于同年5月1日移交。

  到了2001年5月1日,老田按约将房屋交付老黄。之后,老黄将房屋出租给他人赚取租金。期间,老黄花钱对老屋进行了修整,并在院内又自行建造了小屋2间。就这样,时间一晃过了15年余。

  称妻子不知情,原房主悔约起诉讨房

  2016年7月,老黄突然收到了市法院的传票。原来,就在不久前,老田和妻子阿环(化名)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诉请法院判令确认双方15年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自愿退还当初购房款、要求老黄归还房屋。

  老田和妻子诉称,当年老田夫妻俩正闹不和,是老黄背着老田妻子阿环暗地里与老田签订了卖房契约,将家庭共同所有的3间半平房予以交易。“当时,由于老田虽内心上不能接受,鉴于中间人的面子以及家庭内部关系不融洽等因素,在该份契约上违心签字。”老田夫妇说,此后,老田与老黄隐瞒了卖房事实,使阿环和其他家庭成员一直蒙在鼓里,直到2015年老黄向阿环讨要上述房屋的建设用地使用证,阿环才知晓此事。此外,老田夫妇还提到,老黄是城镇户口,购买上述房屋也不是用于自己居住,现要求老黄返还房屋,准备拆除重建。

  对于老田的反悔,老黄很头疼:“我自小在该村长大,后因工作关系入了城镇户籍。2001年4月,老田因经济困难将涉案房屋在村里四处兜售,后我父亲想要购买并洽谈。因父亲年事已高,就授意我签约。”老黄觉得,老田夫妻是在说谎,买卖房子距今已15年,老田妻子阿环称不知情是不客观的,而且老田作为户主,对外完全可以代表家庭行使家事代理权。2016年8月,老黄提出反诉,要求老田夫妻归还购房款及毁约造成的损失共计80万元。

  房子返还,购房人获近15万元补偿

  经查,涉案房产登记在老田名下,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买卖时实际存在平房3间,《契约》中所载房产3间半,即从东往西2间半平房加东首1间宅基地。现该2间半平房中的西首半间已倒塌,现存平房2间。经专业机构评估,涉案房屋的房地产价值为18.34万元,其中现有两间平房的建筑物价值为2.64万元,土地价值为15.7万元。经2016年下旬和今年初两次开庭,本案最终有了结果。

  法院认为,老田与老黄签订的《契约》应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契约》成立。阿环虽未在该《契约》上签字,但老黄有理由相信老田有权对所涉房地产有处置权。讼争房屋买卖后,老黄占有使用达10余年且在院内建造2间小屋,均未见阿环对此提出异议,阿环对房屋买卖之事应是明知。依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的特定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本案讼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而老黄是城镇户口,故老田与老黄签订的《契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因《契约》无效,法院判决老黄取得的房产应当予以返还;老黄支付的房款,老田夫妇应当返还;因双方在签订《契约》时均有过错,根据房地产评估现值18.34万元,老黄支出的鉴定费1000元,并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老黄获赔近15万元。

  法官提醒,农村房屋买卖有风险,下手交易需谨慎。 记者陆超群通讯员路余胡慧

原标题:15年前卖农村老宅,如今反悔想收回

杜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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