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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加强建筑工程运输车辆管理 未办审批擅运渣土最高罚10万元

发布时间:2017-05-04 09:34:12  |   来源:云南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0
昆明加强建筑工程运输车辆管理 未办审批擅运渣土最高罚10万元

日前,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合向全市各县(市)区及开发度假区相关部门,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渣土运输企业、混凝土企业发出了《关于对全市建筑工程运输车辆进行规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除了对渣土运输协议、审批、车辆和工地相关行为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外,还规定,未经审批擅运渣土,工地方、建设方和拉运方都将受到严厉处罚,施工单位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运渣土须与正规渣运企业签合同

《通知》要求,我市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与列入《昆明市经审批核准渣运公司统计表》的正规渣土运输企业签订渣土运输合同(协议),严禁由“黑渣土运输企业”或私人承揽工程渣土运输业务。

同时,房建、市政工程涉及外运渣土的,必须到辖区城管部门进行申报审批,经核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处置。工地外运渣土的车辆驶出工地时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干净,密闭严密,不得“泼、洒、滴、漏”。渣土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应保持车容整洁、货厢密闭、车辆号牌及放大字样清晰有效,卫星定位系统开启并在线,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而从事房建工程、市政工程运输活动的车辆必须喷涂放大号牌,不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牌的车辆不得参与相关工程运输工作。

此外,《通知》还要求房建、市政工程必须规范设置使用工地出入口“三池一设备”,确保出工地工程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工地出入口必须安装使用出入工地车辆抓拍卡口相机,并接入昆明市建设工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工程涉及运输车辆的信息化管理。

三次以上违规责令工程停工整改

《通知》要求,全市各级住建、城管、交警部门要按职能职责对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执行《通知》规定的工程,可视情节采取处罚、处理措施。

其中,未经城管部门审批擅自外运渣土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及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使用“黑渣土车运输企业”或私人车辆承揽工程渣土运输的,视为未经城管部门审批擅自外运渣土。未按规定密闭,除被收回《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外,还将处以1000-3000元/车次罚款。

首次发现违规情况的,对相关工程采取警告、约谈告诫、书面发出整改通知等形式,责令限时整改。第二次发现违规或首次发现未按要求及时限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责令相关工程暂停与工程运输相关的施工操作,交警部门收回已办理的《入城通行证》、城管部门收回已办理的渣土运输《处置备案卡》。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未整改合格不得开展与工程运输相关的施工操作、不得实施渣土清运。三次以上违规的,责令相关工程全面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住建部门、城管综合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复工。

我市工程未执行《通知》规定并拒绝整改、整改不力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对相关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列入我市住建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并在行业评优评先、市场准入、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等方面进行差别化管理。

被注销资质将不得再次申请从业

《通知》要求,我市工程涉及的工程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将由各级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渣土车违反交规的还将受到城管部门的从严处理。

其中,存在故意污损、遮挡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违反交通信号(信号灯);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肇事逃逸;驾驶员无驾驶资格驾驶渣土运输车辆(含无证驾驶、准驾不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20%及以上;酒后(含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死亡1—2人交通事故负主要及以上责任;发生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遇执法人员设卡检查,强行冲卡逃逸;对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暴力对抗或聚众阻挠执法人员开展正常执法活动除交警部门按规定严处外,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渣运企业及车辆管理相关考核办法、规定实行扣分、进行处理。

机动车逾期未检审的;机动车号牌不清晰、不完整;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牌;逆向行驶;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开启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货厢未密闭或虽已关闭但有渣土、建筑垃圾散落被发现3次以上的,除交警部门按规定严处外,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渣运企业及车辆管理相关考核办法、规定实行扣分、进行处理,并纳入车辆所属渣运公司年度量化考核评级。

渣运企业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处理完毕的,各级城管综合执法和公安交警部门将不予办理企业及所属车辆《入城通行证》和《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规定,因违反上述规定注销企业、车辆从事渣土运输资质、资格的企业和车辆,企业法人及车辆,将不得再次申请在主城区范围内从事渣土运输行业资质、资格。

据悉,按照《通知》要求,我市住建、城管、交警部门已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对违反《通知》规定的行为,三部门将建立联合调查、处罚、处理机制。按照“责任企业一个通过最严厉的手段、最快捷的流程一次性全面处罚、处理到位,增加违法违规的成本,实现对工程运输车辆规范管理的工地源头治理目标。

记者 孙潇 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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