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首页 > 国内资讯 > 天津新闻 > 正文

违反劳动合同约定降低工资 仲裁判企业支付经济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7-05-05 12:36:49  |   来源:中工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01
点评律师谷艳艳  【案情回放】:小刘于2010年6月20日经过校招进入一家私人企业做人力资源工作,双方签订了5年的固定期限合同,约定小刘每月有固

点评律师谷艳艳

  【案情回放】:小刘于2010年6月20日经过校招进入一家私人企业做人力资源工作,双方签订了5年的固定期限合同,约定小刘每月有固定的工资。2014年3月份,企业老板以经营不善,降低企业成本为由减少了小刘的部分工资。小刘起初仅认为是这个月少发,但是随后的几个月依旧拿不到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小刘找老板交涉,老板以企业盈利太低,所有职工均降低工资,又不是只有小刘一人降低为由搪塞。无奈之下,小刘决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少发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企业认为这是小刘主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用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后来,小刘通过劳动仲裁拿到了减少的工资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谷艳艳、欧丽曼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本案中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足额支付小刘工资报酬,小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按照以上法律规定拿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过错)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性裁员)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按照何种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刘是2010年6月开始工作的,至2014年3月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其四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本报通讯员 赵辉)

热点资讯
精彩推荐
出行指南针
每日能量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