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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 周至县国土局被判违法

发布时间:2017-04-28 11:42:21  |   来源:陕西传媒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01
西安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昨一审宣判:周至县国土局因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不到位被判违法。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告周至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对非法占用24.63亩土地进行挖

  西安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昨一审宣判:周至县国土局因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不到位被判违法。

  农田遭破坏

  国土局成被告

  2014年5月,周至县渭中村24.63亩基本农田被人为挖损破坏,形成深约6米的土坑,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同年8月26日,周至县国土资源局对复垦义务人李某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进行土地复垦11亩,恢复土地原状,并罚款102662元。但该局至今未能查清其余13.63亩土地违法事实,也未依法执行关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6年5月16日,周至县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周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土地原貌。但是期限届满后,涉案24.63亩土地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周至县检察院于去年11月18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周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保护渭中村24.63亩基本农田的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请求判令周至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全面履行保护上述基本农田的监管职责,切实保护土地资源。

  法院责令国土局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昨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该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告周至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对非法占用24.63亩土地进行挖沙取石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但被告在立案调查后仅对其中被破坏的11亩土地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破坏的其余13.63亩土地的违法行为未予及时查处。

  同时在对违法行为人李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周至县国土资源局因该案涉嫌土地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未督促李某进行土地复垦,致使基本农田遭受破坏的状态长期存在。故应予确认该局未及时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及在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后,未履行后续的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被破坏的24.63亩土地的复垦工作履行了相应的监管职责,但对被破坏的其余13.63亩土地违法行为至今未予查处。

  根据有关规定,被处罚人李某一直未交纳罚款,被告在收到公安机关退回李某涉嫌土地犯罪案件后,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中李某未交纳的罚款应当继续依法予以收缴。

  审理后,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周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及时查处13.63亩土地违法行为及其在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后,未履行后续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周至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继续履行查处该13.63亩土地违法行为及继续依法履行收缴对李某罚款的法定职责。

  据了解,行政公益诉讼也是“两审终审”制,行政机关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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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来我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超40件

  公益诉讼为何会由检察院提起,其法律依据何在?记者梳理了相关法律规定。

  2015年,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改革方案,授权陕西在内的13个省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两年。有法律专家认为,试点期结束后,可能面临重大的法律修改甚至公益诉讼专项立法。

  2016年初,最高检发布的《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6年至今年2月初,我省检察机关共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639件,提起公益诉讼超40件。2016年5月,凤翔县检察院因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未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凤翔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我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公益诉讼案。记者 宁军 通讯员 薛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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