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太原市民政局获悉,5月31日前,该局对市直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太原市民政局已将相关公告登载在太原民政信息网(www.tymzj.gov.cn)上,2016年6月30日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市直社会团体,均应参加检查。检查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