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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集中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7-05-04 17:36:36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0
山东省德州市集中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月3日,记者从全市政府法制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上获悉,我市将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本次清理从今年5月10日开

   5月3日,记者从全市政府法制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上获悉,德州市将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本次清理从今年5月10日开始,到9月30日结束。清理范围包括,市政府现行规章和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现行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市政府规章,由起草该规章的部门按照立法程序进行清理。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进行清理;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与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实施该文件的部门进行清理;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共同实施的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实施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县级政府法制机构给予指导。政府各部门、单位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单位自行清理;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

   按照规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有以下六种情形的,须作相应修改和废止:一是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二是未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项目或者措施的;三是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或者有违社会公正公平的;四是未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减损其合法权益的;五是与国家、省和德州市有关的现行政策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六是不符合德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或者脱离工作实际的。

   另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调整的法律关系已发生重大变化,其基本内容或者主要制度已经被新的法律、法规所包含,或者已经被新制定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及时宣布失效。(记者 王志冕 通讯员 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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