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稳定就业,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据了解,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对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执行之日前依照原1.5%费率收缴的失业保险费,多缴纳部分自动折抵本通知执行后应缴纳失业保险费。(记者 赵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