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可在建房时就以书面形式确定房屋使用及归属
陈某和李某原是银川郊区的农民, 1994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男方陈某婚前有3个儿子,女方李某婚前有2个女儿。虽是二婚,但两人生活幸福美满,孩子们相处也算和睦。
近年来,夫妻俩在双方子女的支持下,在陈某的宅基地加盖翻建房屋。后房屋被政府征收,陈某名下分到800多平米的拆迁房屋补偿面积及20万的补偿款。此后,双方及其子女因分配问题闹起了矛盾,夫妻俩因此对簿公堂。
先是陈某子女起诉陈某、李某,李某子女要求分家产,双方都称自己盖房时出钱出力。庭审中,陈某的子女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被银川市兴庆区法院驳回诉讼请求。随后,李某又起诉陈某要求离婚,并把陈某名下的全部房屋、拆迁房屋补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考虑到两人虽是二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较长,两人的矛盾是拆迁房屋及房屋补偿款的分配引起,并无其他矛盾。经法官多次耐心调解,陈某和李某重归于好。
法官说案: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陈某与李某虽是半路夫妻,但两人在拆迁之前感情很好,由于拆迁款较多,双方因分配问题争吵甚至动手,双方的子女都认为各自在两人的建房上有贡献,但却因时间太长、没有证据。从民法角度来看,如果两人建房时就以书面形式确定以后房屋的使用及归属,便可作为分配拆迁款的依据;即使不遇拆迁,二人百年之后,双方子女涉及遗产继承,也可通过协议确认属于自己的份额。(记者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