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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发布时间:2017-04-07 12:27:36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01
  6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民政局举办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日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呼和浩特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6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民政局举办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日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呼和浩特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11章36条。主要内容:明确了制定依据、对象范围、基本原则、管理部门职责、认定条件、办理及终止程序、供养内容、供养标准、供养形式、机构管理、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此次,《办法》体现了城乡统筹的特点。对特困人员供养,以往是按照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两个体系进行供养和救助,《办法》将两者进行了统一,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供养内容等方面,均不再区分城乡,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公平获得救助供养服务。考虑到城镇生活与农村生活成本的差异,目前农村“五保”标准还低于城镇“三无”标准。

  《办法》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积极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并提出了具体措施:如对于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街道和乡镇可以委托亲友、村(居)委会或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的照料服务,包括日常的生活照料、住院陪护、日常看护等服务。又如鼓励通过PPP、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的方式,发展供养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费优惠等政策,鼓励社会组织、公益组织、民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供养服务。

  《办法》实施适度分类保障。在供养标准相关规定上,首先坚持适度保障的原则,提出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供养标准,按照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情况建立基本生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做到量力而行,具有可持续性。其次,实行分类制定标准。这次提出两个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立足满足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照料护理标准则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对特困人员实行差异化供养。

  《办法》还重点关注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明确提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在供养形式上,提出对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明确提出到2020年底前,确保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60%以上到供养机构集中供养。 (张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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