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转让后流入方的经营动态进行跟踪了解,督促护林员加强对流转后的林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4月25日,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林业厅对5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进行解读。
该办法是为保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的。办法规定,辽宁鼓励将森林资源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给家庭林场、林业大户,但如果刚好处在自然保护区内就不允许这么做。另外,森林里的野生动物、矿藏和埋藏物不能流转。
森林资源是指权属归农村集体和农户的森林、林木、林地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植物,但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和埋藏物。
辽宁鼓励农户将森林资源向林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及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等方式。(经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