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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放宽法律援助范围 不服判决将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发布时间:2017-04-25 08:05:03  |   来源:中国搜索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3
辽宁省委办公厅转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受援对象逐步拓展至更多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群众。
核心提示:辽宁省委办公厅转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受援对象逐步拓展至更多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群众。

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

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且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辽宁省委办公厅转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受援对象逐步拓展至更多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群众。

不服判决 且请不起律师可申请法援

辽宁将适度扩大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实施意见》提出,在《法律援助条例》和《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规定的基础上,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对涉及困难群众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律援助案件,积极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服务。

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且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重点做好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群体法律援助工作。

为无固定生活来源老人、农民工开绿色通道

确定经济困难标准时,在原经济困难标准的基础上将低收入家庭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简化经济困难认定方式,逐步实现法律援助部门与相关部门信息数据共享。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放宽条件,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受援对象逐步拓展至更多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群众。

简化并优化申请、审查、指派程序。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

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以及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对符合援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申请实行即时受理、审查,提供“绿色通道”。

另外,需建立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构建“城市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

在社区(村屯)设立流动工作站、流动服务车,构建“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

扩大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 解决无法确定家庭信息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受理问题。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强制医疗案件办理机制,建立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加强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深化援务公开,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举报箱和电子信箱。(经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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