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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 辽宁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将提高5%

发布时间:2017-04-22 09:42:07  |   来源:中国搜索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01
今年7月1日起,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将提高5%,其中,沈阳将提高4%以上。
核心提示:今年7月1日起,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将提高5%,其中,沈阳将提高4%以上。

4月21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全省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新闻发布会。省民政厅副厅长马涛介绍,今年7月1日起,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将提高5%,其中,沈阳将提高4%以上。提标后,预计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将由现行的522元/月提高到548元/月以上。省内各市将参照全省平均标准,在5月底前完成测算并出台各市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新标准。

数据:辽宁城市低保对象共60.8万人

据统计,截至2017年3月底,全省保障城乡低保对象136.47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60.80万人,农村低保对象75.67万人;救助供养农村特困人员13.57万人,其中集中供养2.75万人,分散供养10.82万人。

目前: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522元/月

马涛介绍,辽宁各地现行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是2016年上半年进行调整,并从2016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

目前,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522元/月,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3903元/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为6615元/年,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为4407元/年。

从城市低保标准看,全省各市城区低保标准均在450元/月以上,沈阳、大连市在600元/月以上,阜新、朝阳、葫芦岛市在500元/月以下,其他市在500元/月至600元/月之间。

从农村低保标准看,全省各地均在3200元/年以上,盘锦市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为5400元/年,沈阳、大连市在4000元/年以上,其他市在3200元/年至4000元/年之间,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均高于国家现行扶贫标准。

提标:预计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548元/月以上

马涛表示,低保标准是依据保障城乡困难群众最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等基本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费用确定的,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化的因素适时调整。根据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物价涨幅等因素,省政府确定2017年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6%。

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5%,其中,沈阳、大连2市提高4%以上,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7市提高5%以上,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4市提高6%以上。

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7%,其中,沈阳、大连2市提高6.5%以上,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铁岭8市提高7.5%以上,阜新、朝阳、葫芦岛3市提高8.5%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6%以上;全省各地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平均提高7%。

提标后,预计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将由现行的522元/月提高到548元/月以上,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将由现行的3903元/年提高到4176元/年以上,全省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平均标准将由现行的6615元/年提高到7078元/年以上,全省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平均标准将由现行的4407元/年提高到4715元/年以上。

执行:已在册低保对象按新标准重新核算发放低保金

马涛表示,今年调增后的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

对新申请低保和特困供养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并给予保障。对已在册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按照新的保障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或供养金,并及时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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