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辽宁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5%,预计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将由现行的522元/月,提高到548元/月。新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省政府新闻办4月2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由省民政厅介绍情况。
截至2017年3月底,全省保障城乡低保对象136.47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60.80万人,农村低保对象75.67万人,救助供养农村特困人员13.10万人,其中集中供养2.65万人,分散供养10.45万人。
目前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522元/月,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3903元/年。从城市低保标准看,全省各市城区低保标准均在450元/月以上,沈阳、大连市在600元/月以上。
低保标准是根据保障城乡困难群众最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衣食住行等基本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费用确定的,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化的因素适时调整。
省政府确定2017年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6%,但对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提标幅度实施分类指导。
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5%,其中沈阳、大连2市提高4%以上,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7市提高5%。(经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