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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女子想把房子过户给儿子 却无法证明房子属于自己

发布时间:2017-04-19 17:33:51  |   来源:中国搜索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24
前一段时间,长春市民金丽想把这套房子过户给自己的儿子,却发现这套房子不能抵押、不能过户。
核心提示:前一段时间,长春市民金丽想把这套房子过户给自己的儿子,却发现这套房子不能抵押、不能过户。


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上写的都是金丽的名字。


开发商开出的证明。


金丽原单位开出的证明。

长春市民金丽在红旗街西三胡同有一套面积62平方米的房子,前一段时间,她想把这套房子过户给自己的儿子,却发现这套房子不能抵押、不能过户,原因是该房在档案上不仅归属她还归属她的前夫。而金丽的前夫在18年前因车祸死亡,有法院的判决为证。金丽现在只有一个想法,就是证明这套房子是自己的。18日,记者来到金丽女士的家。

工厂分给她一套房

金丽是长春市无线电一厂的员工,当时做会计工作。1987年,金丽和前夫安先生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安先生一直在吉林市上班,夫妻两地分居。1995年,考虑到金丽的特殊情况,工厂给她分了一套平房。

金丽说,长春市无线电一厂已经破产了。2017年3月27日,该厂破产清算组给金丽开了一份证明,证明1995年单位分给金丽一套住房。

金丽说:“当时我和前夫关系不好,一见面就吵架,他从吉林回到长春后,我们的关系更差,就不在一起住了。当时我们就想离婚,一直拖到1999年才把离婚手续办了。”

离婚前5天房子拆迁了

1999年对金丽来讲有很多变故,第一个变故,是她的房子拆迁了,另一个变故是她和前夫安先生离婚了。

金丽说:“我是1999年11月19日和前夫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房子归我,独生子由我抚养。”

在离婚前5天,金丽的房子拆迁了,是长春市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的房子。1999年11月14日,金丽和该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因为金丽的房屋面积比较小,回迁安置的房屋面积比较大,金丽多交了1万多元的房屋面积扩大款。

2000年9月13日,金丽的前夫安先生遭遇了一次车祸不幸身亡。因为肇事出租车司机逃逸,金丽作为儿子的监护人参加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时法院判决出租车司机赔偿5.8万元。

办过户发现房子有亡者一份

十几年来,金丽和儿子一直在这套房子里生活。回迁房办理产权证时,鸿鑫房地产开发公司还给金丽出了证明,证明这个房子的产权只属于金丽一个人,金丽拿着该证明办理了产权证和土地证。

2016年,金丽准备把房子过户给自己的儿子小安,但在长春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服务中心发现这套房子不能过户,也不能抵押,因为这套房子不属于金丽一个人,而是属于她和前夫共同所有。

为了房子的事儿,金丽跑了很多次长春市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服务中心,在这里她得到了两种解决问题的办法,一种是拿出当时离婚时写明房子归女方的离婚协议原件。另一种是办理继承。对金丽来讲,这两条路都走不通。金丽说:“过去这么多年,我手中早没离婚协议书原件了,想要找原件只能到婚姻登记处去查,可那里也不能把原件给我呀。办理继承更麻烦,得开出我前夫的死亡证明,还要开我前夫父母的死亡证明,并进行公证。我前夫出车祸死了,有法院的判决为证。可他父母的死亡证明我都不知道上哪开去,他老家是齐齐哈尔的,我们婚姻存续的时间内他们就过世了,都快20年了,我上哪里去找他的家人?这个证明怎么开呀?”

事情不是没有解决的办法

4月18日,记者联系了长春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服务中心,就金丽遇到的问题进行咨询。该中心的工作人员说,关于房屋权属的事非常复杂,不同的房子,不同的情况,主要看房主手中有什么材料。金丽的情况,的确需要出示离婚协议原件,如果离婚协议没有写清,或者不当处分财产,就得重新分析。如果没有离婚协议原件可以到婚姻登记处调出当年的档案,复印后盖公章就有效。房子是不是婚姻存续期间内的两人共有财产,要调阅房屋底档,如果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且房屋归属不清,就得开已经死亡一方的死亡证明,为了防范其他利益相关人对房产的主张,还得开已经死亡一方的亲属死亡证明。如果死亡证明开不了,可以找法院起诉,进行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内,没有人主张权利,就可以证明房子权属了。

记者将长春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回复转告给了金丽,金丽说,她准备近期再去该中心办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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