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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当事人“讼累” 南昌推跨域立案

发布时间:2017-05-05 13:03:29  |   来源:中国江西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01
本报南昌讯(记者陈璋)日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制订出台了《关于全市法院跨域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今年5月1日

本报南昌讯(记者陈璋)日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制订出台了《关于全市法院跨域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今年5月1日起,群众打官司,可以选择就近的法院或法庭办理登记立案,省去了奔波之苦。

记者了解到,3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南昌中院作为全国7个跨域立案服务试点中级法院之一。按“先试先行”的改革要求,南昌中院经充分调研,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该《规定》。

《规定》明确,在南昌市范围内要打破行政区划、层级规定限制,对属于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诉和申请执行(含非诉执行)案件,当事人可选择就近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办理登记立案事务。全市各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对有管辖权的上述案件,在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的不同人民法庭之间实行跨域立案。同时,跨域立案服务要严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立案、管辖、送达和期间等相关规定。

《规定》要求,受理当事人跨域立案申请的法院为收件法院,案件法定管辖法院为管辖法院。当事人提出跨域登记立案申请的,收件法院应将当事人的诉讼材料扫描成电子档案后,通过法院内网辅助信息系统推送至案件法定管辖法院,即视为当事人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或执行申请。收件法院收到起诉(申请)材料后,负责形式审查、风险提示、立案指导、法律释明等工作,不行使管辖法院立案审查权。

全市各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应在诉讼服务中心或其他立案场所专门开设“跨域立案服务窗口”,并以文字张贴或电子显示屏等醒目方式公布“跨域立案服务窗口”的服务范围和工作流程。

当事人进行跨域立案后,收件法院应做好起诉(申请)材料的初步核对工作,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申请)材料及《收件清单》,连同当事人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并寄往管辖法院。管辖法院收到起诉(申请)材料后,对是否立案可当场判定的,将有关诉讼文书通过辅助信息系统推送至收件法院转告当事人。对无法当场判定的,应及时通过辅助信息系统向收件法院推送《收件清单》《收件告知书》,并附管辖法院经办人员联系电话,委托收件法院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法院要作出受理通知或不予受理(不予立案)裁定书,并径行向当事人送达。

《规定》还明确,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和登记立案范围的劳动争议、机动车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医疗损害赔偿、物业服务等适宜先行调解解决的纠纷,一方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等,不适用跨域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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