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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核定近9倍 荆门一村民滥伐自家山头林木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05-05 10:13:51  |   来源:荆楚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01
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护,即使砍伐自己的林木亦需办理采伐许可证,无证或超许可采伐达到法定标

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护,即使砍伐自己的林木亦需办理采伐许可证,无证或超许可采伐达到法定标准都将构成滥伐林木罪而被追刑责。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虽持有砍伐证,但滥伐林木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王某因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5年11月10日,东宝区栗溪镇某村村民王某为了种植油茶树,需砍伐其购买的林木,王某申请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该许可证上载明的采伐蓄积为23.25立方米,树种为栎类。2015年11月30日至2016年1月2日,王某雇请徐某等人持油锯在山上共砍伐松、杂木3399株。经林业工程师测量后确认,山上被砍伐松树232株,立木蓄积36.0371立方米,砍伐杂木3167株,立木蓄积184.5079立方米,王某共砍伐林木立木蓄积220.545立方米,超过采伐证批准允许的数量,滥伐立木蓄积197.295立方米,王某销赃获款73756.4元。

2016年1月21日,王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到市森林公安局东宝区分局栗溪派出所接受调查。之后,王某被提起公诉。

东宝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树种,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王某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前,市中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承办法官提醒林农,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林木的年采伐量,并规定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林农拥有对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要想采伐林木,也得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就算取得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也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采伐林木,还要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或者方式进行采伐,否则,仍有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记者 胡娟娟 通讯员 慕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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