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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交警解读城镇居民交通死亡赔偿金增至58万

发布时间:2017-05-05 07:25:38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01
  中新网湖北新闻5月4日电(陈霞孙家平)5月2日,从十堰市公安交管局事故处理大队获悉,由湖北省公安厅、省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2017年度湖北省

  中新网湖北新闻5月4日电 (陈霞 孙家平)5月2日,从十堰市公安交管局事故处理大队获悉,由湖北省公安厅、省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已于5月1日起开始执行。因2016年湖北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5年增加,今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相应提高。其中仅死亡赔偿金一项比去年增加4.6万余元,最高达58万余元。

  据了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每年发布一次,以省为单位来执行。因此,该标准在湖北全省通用,不存在地区差异。道路交通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的计算,涉及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纯收入、各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等数据,因此每年这些数据发生变化时,赔偿标准也会相应发生变化。根据统计数据,2016年湖北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386元,比2015年的27051元增加2335元;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725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415元,都比2015年有所增加。

  十堰市公安交管局事故处理大队大队长郑道华介绍,对交通事故死亡者的赔偿涉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其中,60岁以下人员死亡赔偿金为上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丧葬费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上一年我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29386元,按照新的标准来计算,如果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未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为29386元×20年,共计587720元,丧葬费为25707.5元,两项加起来为613427.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725元,未满60岁的应为12725元×20年,共计254500元。60岁以上人员死亡赔偿金的年系数要按规定调减。

  在实际操作中,肇事者按照交通事故认定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农村居民长期在城市生活(一般在1年以上),如果能提供劳动合同、租房证明、营业执照、居住证等,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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