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岭林区是我省重点公益林区,禁止狩猎,昌江黎族自治县某村中年男子陈某却伙同他人多次持枪到该地非法猎杀动物烹食。近日,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
2013年12月5日,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两名护林员正在巡山,在霸王岭林业局五里桥管护点附近的水沟边,发现两名男子正在草棚内洗菜做午饭。护林员遂上前询问,陈某与刘某(另案处理)发现护林员后惊慌失措逃跑了,各自携带的枪支等物品遗留在现场。案发后,陈某一直外逃,直到2016年10月21日回村时,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鉴定,陈某持有的枪型物品是利用火药燃烧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据陈某供述,该枪支是2013年以前其在霸王岭山上拾获的,为了方便打猎,一直藏匿使用。2013年期间,陈某持该火药枪与刘某一起到霸王岭林区内先后狩猎5次。同年4月某日,陈某持枪射杀了一只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赤腹松鼠,与刘某共同烹食。
“我知道霸王岭林区五里桥一带的山林内不允许狩猎,政府也到村里宣传了很多年,不允许私自携带枪支上山打猎。但是因为家里穷,就想上山找点蜂蜜卖钱,为了在山上能待久一点,就带着枪去山上猎杀动物吃。”归案后,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省二中院审理认为,陈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火药枪射杀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陈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通讯员 孙大伟 罗凤灵 见习记者 吴兴